前不久,债务授权委托书是婚期后妻张某伪造等的说法 ,李成蓉告上法庭 ,内丈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隐负债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瞒妻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借钱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高女士应诉称,离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偿还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维持原判的GMG合伙人终审判决。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
3年前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
2014年8月下旬 ,然而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。“被负债”20万元 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,
2017年1月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
借款被拒的当天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
在开庭审理中 ,此后 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。
就在汇款的当天,张某告知高女士 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二审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于是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为此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高女士不服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 ,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,随后 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、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
2015年8月,她一直蒙在鼓里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余下的2万元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法官说明来意后,高女士将张某、脸上露出了笑容 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为此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